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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剴剴條款」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 最重可判死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時間2025年7月18日 週五 下午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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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社會關注,外界關注是否修法加重刑責,嚴懲虐童行為。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加重虐童刑責,包括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4日初審通過立委所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提高虐童致死刑度最高至死刑或無期徒刑等條文,朝野雖均支持加重刑責,但在立法技術上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交黨團協商。黨團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包括朝野都支持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條文,但保留刑法第286條條文送立法院會處理。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廣泛討論階段,朝野均認同凌虐兒童不可取,要加重處罰,支持虐殺兒童可處死刑,但對於刑法第286條有不同見解,甚至藍綠立委一度發生爭執,但衝突未擴大,會議仍順利進行。 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條文則明定,意圖營利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刑法第286條,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也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2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是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條文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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