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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1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3288A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法律諮詢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疑似涉及不適任調查事件之法律諮詢服務機制,以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各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地方政府提供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疑似涉及不適任調查事件之法律諮詢。 (二)補助基準: 1、適用或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起,至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止之法律諮詢。 2、法律諮詢費用,同一事件每人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四、各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期間,檢附經費申請表及作業方式,提列法律協助補助費用年度經費需求,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書面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補助金額並通知各地方政府。 五、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六、本要點經費之請撥、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度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併同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七、本署得視需要派員至地方政府訪視,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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