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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011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取消軍教薪資免稅,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教師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本署辦理課稅配套措施編列之預算數。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1、公私立幼兒園、職場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併稱中心)各班級之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或代理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二)教保費: 1、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各班級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包括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進用之代理人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導師職務加給之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 (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且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前款以外之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教保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本署。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每年分二次申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2)各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領清冊(逐一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請領人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資料。申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者,其由幼兒園及中心加保勞保或健保證明。 (二)審查: 1、公立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報本署核定經費。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及中心檢送之申請資料,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本署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兒園: (1)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預估額度撥付八月至翌年一月之經費;第二學期撥付二月至七月之經費。 (2)公立幼兒園應按月撥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至請領人員之帳戶,不得以經費請撥作業時程為由而延宕。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結果撥付八月至翌年一月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第二學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第一學期審核結果預撥二月至七月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學期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應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請領人員之帳戶;第二學期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完成各幼兒園及中心之申請資料,並報本署核准後,始得撥付請領人員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署。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本署規定辦理前一學年度經費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署。 九、下列人員準用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之人員。 十、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及中心或請領人員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是否落實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或教保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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