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導地方政府 落實幼兒園收費稽核機制
為了保障就讀幼兒園幼生的家長權益,教育部國教署積極督導22縣市查核幼兒園的實際收費情形,確保幼兒園收費金額與地方政府備查內容一致,沒有額外或不當收費情形,讓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能更安心、更有保障。
國教署表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規定,幼兒園所有的收費項目及金額都必須先經政府審核或備查通過,並於每學期開學前1個月明確公告,才能向家長收取。為了防止超收或違規收費,國教署每年都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人力經費,不定期到幼兒園檢查。稽查人員會依據家長的繳費收據,核對系統資料,一旦發現超收或不當收費,將依法處分。國教署指出,若幼兒園有違規超收或不符合法規的收費情形,地方政府除要求限期改善並退還金額給家長外,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罰款新臺幣6萬至30萬元,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裁罰專區登載相關紀錄,並持續監督、輔導改善直到完成改善。
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在立法院業務報告時表示,為了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讓平價公共化幼兒園更普及。因此政府針對公立、非營利、準公共幼兒園按胎次繳費,每月繳費最多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讓家庭生第二胎、第三胎時的收費更低甚至免費;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幼兒,則免繳費用。因此,除了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及其他經地方政府備查的項目之外,幼兒園不應再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